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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炒股怎么选择 2023年1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监管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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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对4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62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52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10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一、纪律处分情况

一是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股份)挂牌前及2016年定向发行过程中,公司股东存在股份代持,截至2019年12月,上述股份代持均已解除。2016年及2017年股票定向发行中,中研股份、原股东长春洁润公司(已注销)、原股东金正投资公司(已注销)、股东金正新能源公司与认购方签订涉及股份收购及赎回条款、反稀释条款、优先受偿权约定、知情权约定等事项的特殊投资条款;2017年股票定向发行中,中研股份、长春洁润、时任董事长谢怀杰与认购方签订议涉及回售选择权等相关特殊投资条款。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以上特殊条款,截至2022年6月,上述特殊投资条款均已通过协议方式解除且未实际履行。中研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第三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问题解答(三)》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相关规定,对中研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怀杰、股东金正新能源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是昆山金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新能)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其控股股东上海金鑫公司与135名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累计超过440万股,后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实质构成股份代持违规。金鑫新能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其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晓红代表挂牌公司及控股股东对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且未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完成股份过户等义务,控制上海金鑫代他人持股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造成挂牌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不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我司根据相关规定,对金鑫新能、控股股东上海金鑫、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晓红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三是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动力)于2022年8月、9月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拟以4元/股向营口创投公司发行股票250万股,募集资金1000万元,但华峰动力未及时披露上述会议决议及定向发行相关文件,迟至2022年10月25日进行补充披露。同时,华峰动力在明知未报送相关发行申请材料并完成审查的情况下,即于2022年9月5日安排营口创投将1000万元投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并于2022年9月6日起开始使用上述资金。截至2022年12月13日,已使用募集资金986.75万元,构成发行程序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以及发行信披违规。华峰动力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勤勇,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张立峰,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泰华,实际控制人、董事、财务负责人林玉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我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华峰动力、张勤勇、张立峰、张泰华、林玉兰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行情解析:

四是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标集)2022年存在两起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涉及金额167,827,558.68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4.05%。此外,ST中标集未能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涉及的累计金额,累计涉案金额76,934,928.68元,占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75.20%。ST中标集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司根据相关规定,对ST中标集、时任董事长郭素平、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阳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1月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主要为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及其他违规三类。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重大诉讼、仲裁的信息,公司经营出现异常的信息;二是挂牌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与认购对象签订涉及特殊投资条款的相关协议,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

公司治理违规事项方面,主要为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股份代持行为,挂牌公司未披露股东间的身份关系,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信息披露不规范。

其他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达5%的整数倍时未暂停交易;二是收购人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法律意见书和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及时披露收购进展。

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不断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水平,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新三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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